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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
时间:2023/10/30 10:36:54 浏览数:603 【关闭页面】

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卫生院

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

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,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,规范接待医药生产、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,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《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(2021-2024年)》精神、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及《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》要求,结合医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医务人员接待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、经营单位从事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用仪器设备、信息化建设、基本建设等宣传、推广的人员(统称“医药代表”)。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
二、具体内容

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,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负领导责任,党办负医院监督责任,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。

接待部门应当按照“三定三有”,即“定时定点定人”、“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”要求进行接待。

“定时”即接待时间为每周下午(特殊情况以医院通知为准);

“定点”即接待地点为门诊楼小会议室

“定人”即接待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在场,包括业务主管科室主任(或副主任)一名、临床医技科室主任(或副主任)一名和相关人员,必要时分管院领导参加。

“有预约”即预约登记。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《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》填写,或在医院党办领取《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》填写后,由党办根据推介事由转发药剂科设备科、采管办等科室进行来院预约登记。药剂科采管办设备科等相关科室根据医药代表来访需求,征求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意见后,将预约登记表交至党办备案,3个工作日内由党办网络或电话回复是否接待,明确时间、地点、接待科室;

“有流程”即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;

“有记录”即接待时由接待科室做好记录,交医院党办留存。

三、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

1、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,须经医务党办同意,并在医务党办人员陪同下进行。

2、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,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,一经发现,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。

3、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,只能到指定的相关科室办理。办事完毕,应即刻离开;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,应到各职能科室指定等候处。

4、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,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、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。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,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,否则取消接待。

5、党办不定期实地、监控巡查。在规定时间、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、统方等违规行为的,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。

6、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,一经发现,由医院纪组织约谈涉事工作人员、科室负责人;对有投诉或举报的,由医院调查核实后,纳入个人医德医风考评,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;对违反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的,根据情形,给予批评教育、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、缓聘、解职待聘、解聘;对违反党纪、政纪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7、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、推广等违规行为,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,停止采购该医院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;再次发现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,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,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,未付款项延后。

四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医院党办解释

 

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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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3/10/30 10:36:54 浏览数:604 【关闭页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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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

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,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,规范接待医药生产、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,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《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(2021-2024年)》精神、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及《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》要求,结合医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医务人员接待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、经营单位从事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用仪器设备、信息化建设、基本建设等宣传、推广的人员(统称“医药代表”)。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
二、具体内容

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,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负领导责任,党办负医院监督责任,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。

接待部门应当按照“三定三有”,即“定时定点定人”、“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”要求进行接待。

“定时”即接待时间为每周下午(特殊情况以医院通知为准);

“定点”即接待地点为门诊楼小会议室

“定人”即接待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在场,包括业务主管科室主任(或副主任)一名、临床医技科室主任(或副主任)一名和相关人员,必要时分管院领导参加。

“有预约”即预约登记。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《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》填写,或在医院党办领取《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》填写后,由党办根据推介事由转发药剂科设备科、采管办等科室进行来院预约登记。药剂科采管办设备科等相关科室根据医药代表来访需求,征求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意见后,将预约登记表交至党办备案,3个工作日内由党办网络或电话回复是否接待,明确时间、地点、接待科室;

“有流程”即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;

“有记录”即接待时由接待科室做好记录,交医院党办留存。

三、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

1、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,须经医务党办同意,并在医务党办人员陪同下进行。

2、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,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,一经发现,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。

3、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,只能到指定的相关科室办理。办事完毕,应即刻离开;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,应到各职能科室指定等候处。

4、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,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、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。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,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,否则取消接待。

5、党办不定期实地、监控巡查。在规定时间、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、统方等违规行为的,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。

6、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,一经发现,由医院纪组织约谈涉事工作人员、科室负责人;对有投诉或举报的,由医院调查核实后,纳入个人医德医风考评,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;对违反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的,根据情形,给予批评教育、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、缓聘、解职待聘、解聘;对违反党纪、政纪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7、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、推广等违规行为,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,停止采购该医院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;再次发现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,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,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,未付款项延后。

四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医院党办解释

 

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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