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省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|
时间:2019/10/30 22:17:53 浏览数:1142 【关闭页面】 |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乙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,规范经营行为,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,保障人体健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》和《四川省公共所卫生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范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: (一)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、学校教学生活场所、写字楼、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。 (二)网吧、幼儿园、青少年宫等。 第三条 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、地址、项目、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昼间噪声值不高于60dB(A),夜间噪声值不高于50dB(A)的环境,不受粉尘、有毒有害气体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,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,烟尘应高空排放。并应同时符合规划、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。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(一)场所功能间的设置与布局应当满足特殊卫生要求的规定。 (二)场所设置的吸烟区(室)不得位于行人必须经过的通道上,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。 (三)应当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间。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风排气装置,且清洁、无异味。地面、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,地面有良好的排水设施。 第六条 通风设施 (一)场所公共用房(接待室、门厅等)、卫生间、吸烟室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。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安装应能防止异味和交叉传导。 (二)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》的要求。 (三)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(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),其进风口、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、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入侵的防护网罩。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洁净处。 第七条 给水排水设施 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,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,供水水质符合国家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。 第八条 室内空气质量 室内空气应无毒、无害、无异常嗅味,卫生标准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要求。 第九条 采光照明 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。自然采光的房间,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:8,教室等场所应不小于1:6。装设人工照明时,应达到光线均匀、柔和、不炫目。台面照度≥100Lx。教室等场所应装设人工照明,台面照度应≥150Lx,且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.7。 第十条 噪声 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、学校教学生活场所、写字楼、青少年宫及幼儿园等场所的室内噪声应≤45 dB(A),营业厅、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、网吧等场所的室内噪声应≤55dB(A)。 第十一条 卫生检测 乙类公共场所单位应当每两年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、室微小气候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,并将检测结果公示。饮用水水质检测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。 第十二条 废弃物存放设施 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,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。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,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入侵。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建立场所卫生管理组织,配备专(兼)职卫生管理人员,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,接受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生检验、检测、卫生学评价等工作。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专(兼)职卫生管理人员,承担本场所卫生管理职能,主要职责包括: (一)制订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学习和考核。 (二)组织本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工作。 (三)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、场所控烟管理制度,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,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。 (四)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,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 (五)负责建立本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工作。 第十五条 场所应健全完善场所卫生管理制度,主要制度有: (一)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健康检查、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。 (二)场所自身检查制度。 (三)场所控烟管理制度。 (四)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。 (五)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。 (六)卫生档案管理制度。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,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证件与相关监督、检测报告: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,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意见书、检测报告等。 (二)卫生管理制度。 (三)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。 (四)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,定期清洗消毒、检测资料(文字与影像)。 第十七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件报告 (一)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制度,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为责任报告人。 (二)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件时,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,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,采取预防控制措施,防止事故的继发;配合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调查取证、消毒处理与场所控制工作。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 (一)室内外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。 (二)室内公共区域地面、墙壁、门窗、桌椅等应保持清洁、无异味。 (三)废弃物应每天清除一次,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,必要时进行消毒。 (四)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,蟑螂密度、鼠密度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。 第四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健康管理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。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、伪造、转让与倒卖。 第二十条 卫生知识培训 (一)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,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、规范、标准、基本卫生知识等。 (二)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。 (三)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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